GOTS认证咨询-关于移民工人与家庭工人的解读与指导

发布时间: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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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第 4.4.10 节:“不得提供不稳定就业”
指导
认证实体应确保雇佣关系不会给工人带来不安全感以及社会或经济上的脆弱性。即确保雇佣关系能提供相应保护,并防止通过非正规就业方式或理由规避此类保护。
认证实体应尽可能签订书面雇佣协议,明确规定员工在劳动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下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应基于得到认可的雇佣关系开展,这意味着员工在劳动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参考文献
《2006 年雇佣关系建议书》(第 198 号),第 1、9 - 13 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跨国企业准则(2011)》,第 37 - 38 页,第 49 - 50 段

GOTS 第 4.4.11 节:“移民工人”
指导与解读
根据 1949 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第 97 号)和 1975 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 143 号),移民工人的定义为:“为受雇而非自营职业从一国迁移或已迁移至另一国的人,包括任何被正常接纳为移民工人的人。”
参考文献
a. 《1949 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第 97 号)
b. 《1975 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 143 号)
c. 联合国《1990 年 12 月 18 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GOTS 第 4.4.12 节:“家庭工人”
指导
“家庭工作” 一词是指由一个人(称为家庭工人)进行的工作:
在其家中或其选择的其他场所,而非雇主的工作场所;
以获取报酬为目的;
产出雇主指定的产品或服务,无论设备、材料或其他投入由谁提供,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此人具备被视为独立工人所需的自主程度和经济独立性。
具有雇员身份的人不会仅仅因为偶尔在家而非通常工作场所履行雇员工作就成为家庭工人。
对于家庭工人,认证实体应编制有关家庭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特点的数据,并提供给经批准的认证机构。
雇主应为检查和审核目的安排适当进入私人家庭工作场所的途径。
解读
根据 1949 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第 97 号)和 1975 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 143 号),移民工人的定义为:“为受雇而非自营职业从一国迁移或已迁移至另一国的人,包括任何被正常接纳为移民工人的人。”
参考文献
a. 《1996 年家庭工作公约》(第 177 号),第 1、4 条
b.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2018)》,第 184 - 18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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