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P认证咨询-五年达标之路之养殖场废水管理的目标与策略

发布时间: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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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环境(仅限于池塘和其他陆基系统)
废水管理
养殖场应当按照附录A中定义的BAP废水水质标准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并确定废水水质符合该标准。在认证审核期间的水质测量应达到BAP标准及适用的政府许可规定。养殖场应当在五年之内达到BAP最终标准。
标准制定的原因
为了增加产量,养殖场会向水产养殖设施中投放大量营养物质,而只有一小部分会被养殖对象吸收,造成剩余部分浪费并导致营养物质浓度增加,养殖系统内部及其周边的有机物和悬浮固体也不断累积。
当陆基养殖场换水或养殖单位清理或排水捕捞时,会排放废水。这些排放物中含有氮、磷、悬浮固体和有机物,其浓度均高于外界浓度。
废水中的这些物质将造成受纳水体的富营养化,沉积和高需氧量。具有低溶解氧浓度和高pH值的废水会对受纳水体中的水生生物产生负面影响。
实施
本标准旨在说明运用良好管理规范时遵守其他BAP标准能有效减少养殖场排放物并改善其质量。同时,BAP水质标准将保证水产养殖设施中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废水排放许可证中规定的正常浓度。
如果养殖场供水来源为天然地下咸水,且氯化物浓度超过550mg/L,应设立蓄水池存贮池塘废水并进行重复利用。BAP项目申请者如果定期排放废水,应当做好排放物数据记录工作。(参见附录B中样品表)。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向自然水域中排放污染物,鼓励排放废水的养殖场将此类水用于灌溉或其他可能的有益目的。
为了确保养殖场的水质符合BAP水质标准,审核员将在检查过程中亲自见证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废水采样和分析准备工作。
审核员采集排放物样品,分析工作由私人或政府实验室依据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采样
·应当在排放物流入天然水体的入口附近或流出养殖场的出口附近采集样品。在采样点应使用适当的控制结构或采样方法,以防止排放物与受纳水体混合。
·对于具有多个排放口的养殖场,应当对所有或若干排放口进行采样,制成混合样品以备分析之用。如果排放口的数量超过四个,则应当对其中的三个进行采样。
·应当直接从排放管中采集样品或从沟渠的水面舀取,将样品装入干净塑料瓶中,然后放入密闭、绝缘的冷藏柜中,以防止曝光。
·溶解氧和pH值的样品或直接测量应当在同一 天 的 5:00 和 7:00 之间及13:00和15:00之间进行。每个变量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可用于合规性鉴定。
·其他变量的样品应当在5:00和7:00之间采集。
·在进行采样时,应当记录排干捕捞的养殖池或养殖单元数量。
·源水样本的采集应当按季度进行,并且应当直接从泵站前或泵排放口(但要在泵排水与供水渠中的水混合之前)采集样品。这些样品使年度负荷计算成为可能(参见附录C),而且关乎有限选择权是否适用。
分析
·Hach和Merck水质分析设备可用于总氨氮、可溶性磷和氯化物分析。但是,如果采样过程中现场测量或实验室规程存在缺陷,则审核员可以拒绝采纳分析结果。
·最好使用便携式仪器对溶解氧和pH值进行现场测量。审核员应当查证测量过程中校准程序的使用。
·应当用带盐度刻度的电导计测定盐度,而不是用便携式盐度折射计进行测定。对电导率进行选择性测量。假设电导率大于2000 mmhos/cm的水的盐度超过1.5 ppt且电导率大于1,500 mmhos/cm的水的盐度超过1.0 ppt。
注 : 1 mS/m = 10 mmhos/cm ,1 mmho/cm = 1 mS/cm.
合规性规则
养殖场初始认证至少需要提交三个月的排放物数据。每月进行测定的变量,在十二个月中获取的值至少应有十个符合初始标准。五年之后的目标是实现每个变量每年仅有一例不符合标准。对于每季度进行测定的变量,在初始的十二个月中每个变量只允许有一个违规值。五年之后的目标是实现每个变量每两年仅有一例不符合标准。当出现违规值时,养殖场应尽最大努力在九十天内进行改正。
有限选择权:《标准水质标准》中允许的偏差
有限选择权:水产养殖场水源水的质量指标的浓度可以高于初始标准中的规定浓度。在此类情况下,养殖场如果能证明其排放废水的指标浓度较水源水没有增加(或者,换作是溶解氧,其浓度没有降低),也是其合乎标准的可接受的替代选择。此项选择不适用于pH值和氯化物浓度标准的测定。
如果要获得有限选择权资格,养殖场须得根据附录A中规定的采样频次进行入水和出水采样。
废水监测要求中的豁免条款灌溉系统—淡水养殖场如果养殖场位于灌溉系统内部,并且所产生废水仅用于作物灌溉,那么其经营应当免于水质监测以及废水排放限制。
有限换水系统
如果养殖场年度日均换水率低于1%,其中包括捕捞废水排放,那么其经营应当免于水质监测以及废水营养浓度限制。该豁免权资格不适用于生产池塘面积超过50公顷的养殖场。
如果要获得豁免权资格,养殖场需要提交其年度废水排量报告。
年排放量
根据附录C中的计算公式,对年排放量、用水量以及营养负荷指标进行估算。
养殖池生产规范
为了达到排放管理标准的要求,养殖场需要在某些方面完善其生产规范,包括侵蚀控制、饲料管理、水和底土质量,以及能够减少并改善养殖池排放物的换水程序。
改善水质的重要生产规范如下:存料率和喂料率不得超过养殖池的吸收能力;使用优质饲料并进行饲料管理;安装机械曝气设备;酸性养殖池撒石灰以及侵蚀控制。
减少排放量的管理规范包括:以围网捕捞取代排干捕捞;养殖池周围超标径流改道以保证存贮正常降水和径流的库存容量;以机械曝气取代养殖池冲洗来保证水质。
如果采用这些规范仍不足以达到BAP水质标准的要求,则应当建一个沉淀池,从而在最终排放前进行水处理。如果使用沉淀池处理废水,水质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调整至沉淀池的最终排放口。
如果水源水悬浮固体浓度较高,则应当建一个预沉淀池以在水流入生产池塘之前改善水质,因为预沉淀池可以减少池塘中沉积物堆积并有效提高排放物质量。
一些情况下,使用天然或人工“过滤带”能在排放物排入公共水域之前对其进行有效处理。排出的废水流经过滤带时被分割成条状细流,这就使得沉积物、有机物和其他污染物通过沉积、渗透、吸收、分解和挥发等形式得到处理。
在高孔隙度的土壤区域,可以建造澄清池、蒸发池或渗流池。淡水类废水可用于灌溉长年有植被覆盖的田地,会优于流入天然水体,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废水管理—溢流系统或水资源再利用系统
溢流系统
溢流系统下的鱼类养殖应当遵守BAP废水排放标准。如果养殖活动在灌溉系统内部进行,且所产生废水排回到灌溉系统并仅用于作物灌溉,那么其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免于水质监测以及废水排放限制。
水资源再利用系统
部分水资源再利用系统通过露天处理池和养殖单元进行换水。当暴雨季节来临或因改造排水时,处理池通常会发生溢流现象。
废水样本采集应当在排污时进行,并严格遵守BAP废水排放标准。室内系统采用机械和生物手段处理养殖单元产生的废水以进行再利用,等到可溶解固体浓度下降到一定水平时再排放。冲洗在养殖池需要换水或养殖系统某些部分需要清洗时进行。
标准
5.1:如果养殖场要求获得有限选择权,并以此作为其不用符合《标准水质标准》的理由,那么该养殖场就应当收集必需的入水和出水水质数据。
5.2:如果申请者名下的养殖场在灌溉系统内部进行养殖经营,且所产生废水仅用于农作物灌溉,那么不适用于标准5.5和5.6。此情况必须通过审核员确认。
5.3:如果养殖场面积低于50公顷,且不向天然水体中进行常规性废水排放,因而其年度日均换水率低于1%—比如,通过重复使用所有水资源或者进行很少、有限的换水,那么不适用标准5.5和5.6。
5.4:应当做好入水和废水监测记录以备参考,上文中实施指导方针对此有详细说明。
5.5:废水水质浓度应当符合 BAP 水质标准或具同等效力甚或更严格的适用法规,如果入水水质浓度高于规定标准,那么废水水质浓度不得在此基础上增加。
5.6:养殖场应当遵守这些标准以获得认证并在五年之内达到BAP最终标准。
5.7:养殖场应当向审核员提供上一年度年用水量估算,附录 C 中对此有详细说明,录入数据可供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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