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P认证咨询-认证里鱼粉和鱼油贮存方面标准解读之从饲料采购到比率控制
- 环境
鱼粉和鱼油贮存
养殖场应当使用通过负责任工艺方法生产出来的饲料和饲料成分,对饲料投放 进行精确监测,并尽量减少来自野生鱼类的鱼粉跟鱼油的使用。
标准制定的原因
水产养殖中使用的饲料大部分含有鱼粉和鱼油,它们为养殖对象提供蛋白质和脂质来源。鱼粉和鱼油主要来自于野生小鱼群,而人类尚未普遍食用这些小鱼。尽管鱼粉和鱼油是可再生资源,地球上的海洋能够承受的此类产品总量还是有限。
因此,BAP项目支持使用来自可替代1资源的饲料成分,同时支持使用源自鱼类加工及渔业副产品的鱼粉和鱼油。野生来源且依托渔业的饲料成分应按照负责任渔业管理规范生产,而且应当符合BAP饲料加工厂认证标准中的标准3要求。
此外,通过降低饲料到鱼类生物量的转化率,养殖户可减少鱼粉和鱼油用量。饲料转化率的降低也直接有利于水质改善并减轻营养过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实施
水产养殖饲料通常由饲料厂加工制造并交付养殖场。养殖户从供应商处获得饲料的同时应当从他们那儿获取可靠信息如饲料中的粗蛋白质含量以及鱼粉和鱼油含量。此外,所有经过BAP认证的养殖场都应当从其饲料供应商处获得包合率超过10%的所有非海相成分的类型及包合率记录文件。养殖户应当记录所使用全部饲料的特性、每年每种饲料的总用量以及年度鱼类总产量。
为了促进海生饲料成分来源于负责任的生产加工方式,申请者应当从以下两类饲料厂处获取饲料:已认证的BAP饲料厂;宣称其符合BAP饲料厂标准3.1和标准3.3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此类标准对海生饲料成分来源做出了政策性规定,涵盖物种和产地的可追溯性,并坚决排除《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中认定的濒危或极度濒危物种。
BAP饲料厂标准要求如下:2015年6月以后,至少50%(基于质量平衡计算)的来自衰减渔业的鱼粉和鱼油,其来源应当经过海洋管理理事会(MSC)或国际鱼粉鱼油组织负责供应标准(IFFO RS)的认证。
或者,如果经过海洋管理理事会(MSC)或国际鱼粉鱼油组织负责供应标准(IFFO RS)认证的鱼粉和鱼油并非产自本国,上述最低百分比可包含源自获认可的积极改进计划的饲料成分,此类计划经以下机构组织审核通过:国际鱼粉鱼油协会可;
持续 渔 业 伙 伴 组 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定期对50%的最低目标进行重新评估,最终目标是实现所有的鱼粉和鱼油的来源都经过认证。
“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
所谓的“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是用来衡量水产养殖系统的生态效率的几种方法之一,其计算方法如下所述。这一比率由系统的鱼类消耗量(通常以鱼粉和鱼油的形式)与鱼类产出量之比得出。
BAP认证申请者应当在每年度捕捞期结束以后估算其养殖鱼类的“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估算方法是用每年度养殖鱼类以鱼粉和鱼油的形式吃掉的整鱼当量估值(湿重)除以每年度捕捞的整鱼重量。
养殖场应当从饲料供应商处获得产业用鱼的鱼粉和鱼油转化收益率,进而得出投喂饲料中的整鱼当量估值。
如果没有这项数据,那么在计算整鱼当量时应当假设海洋蛋白和海洋油脂的转化率分别是22.5%和5.0%。通过BAP认证的鲑鱼养殖场其“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应当为1.5或以下。
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计算
首先,养殖者必须估算饲料转化率(FCR),即生产单位重量的养殖品种所需要的饲料量。养殖场应当根据下列等式计算并记录每年度的饲料转化率,然后利用等式2计算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
等式1
饲料转化率(每年度)=年饲料使用总量(公吨)÷【捕捞鱼类总重-鲑鱼苗重量(公吨)
等式2
“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饲料中饲料用鱼系数(来自饲料厂)×饲料转化率
饲料中饲料用鱼系数=【饲料中鱼粉含量(%)+饲料中鱼油含量(%)】÷【野生鱼类鱼粉收益(%)+野生鱼类鱼油收益(%)】
等式2中的饲料用鱼量应当包括所有粉类或油类,不论其来自捕获的野生鱼类,还是鱿鱼、磷虾、软体动物或其他野生海洋动物。但是,应当排除以下粉类或油类:渔业副产品如零头碎片、内脏和鱿鱼肝粉;以及水产养殖业副产品如虾糠。
为了更好地说明“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的计算过程,我们姑且认为某种鲑鱼饲料中鱼油含量为12.0%,鱼粉含量为20.0%,假设野生鱼类鱼粉转化率为22.5%,而鱼油转化率为5.0%。
饲料中用鱼系数=(12.0+20.0)÷(22.5+5.0)=1.16因此,如果饲料转化率为1.2,那么“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1.16×1.2=1.40。
标准
5.1:申请者应当从以下两类饲料厂处采购饲料:已经过认证的BAP饲料厂;宣称其符合BAP之饲料厂规范有关鱼粉和鱼油保存的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文件的饲料厂。
5.2:申请者应当从饲料供应商处获得相关文件以保证成分可追溯性,其中,饲
料中的海洋蛋白质和脂质成分含量为1%,非海相成分含量为10%或更高。16
5.3:养殖场应当记录所使用全部饲料的特性、每年每种饲料的总用量以及年度鱼类总产量。
5.4:养殖场应当计算并记录所捕获水产的年度饲料转化率。
5.5:养殖场应当计算并记录所捕获水产的年度“鱼类投入:鱼类产出”比率,该比率应达到1.5%或更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