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P认证咨询-蛙鱼养殖场沉积物水质监测与协同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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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水产养殖规范(BAP)之环境(沉积物和水质)标准
一、标准制定的原因
鲑鱼养殖场水底易累积沉积物,其来源包括粪便沉降、剩余饲料、渔网污垢碎片及防污材料脱落等,这些沉积物会对环境造成危害(详见第 8 章)。同时,鱼类排泄的代谢废物也可能影响附近水质。不同地点和区域,此类影响的出现及严重程度差异较大,而沉积物监测是检测变化最为实用的方式。此外,养殖场经营中的药物使用、废物处理、燃料及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方面,也可能对水层和底栖生物产生影响(第 8 章和第 10 章涉及相关内容)。
二、实施
(一)沉积物
选址研究:养殖场确定选址前,需对拟选地点的水文、生物及物理条件展开研究,确保经营活动不会对养殖场下方或附近的动物种群(海底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养殖场经营许可证通常会依据沉淀物的化学特性列出 “许可的” 海底生物影响条件,这些条件有时与物种密度或物种多样性测定相关,基于对当地沉淀物生物的预先了解或对养殖场沉淀物样本的分析。
影响区与监测规定:养殖场经营许可证和 / 或当地法规一般会明确 “沉淀物影响区”(或 “许可的影响区”“沉积物足迹”),并规定相应监测协议。由于沉淀物生物样本采集专业要求高、耗时且昂贵,通常以检测沉淀物化学特性作为沉积条件的主要指标,仅在某个指标严重超标,应主管部门要求时,才进行生物样本采集。常用化学指标有硫化物、氧化还原电势、总有机碳或总挥发性固体,或通过视频记录进行目测。不同监测方法的环境适应性各异,例如硫化物在含沙量 50% 的淤泥或粘土中易测定,总有机碳在含沙量更高时更易测;在砂砾超过 10% 的坚硬海底,视频记录监测效果最佳。不同管辖区域依据自身海道或海底生物条件,可采用不同监测方法或组合方法,只要所用方法按标准采样、分析,符合公认国际标准即可。
BAP 认证申请者规定:除未要求沉积物监测和 / 或未划定许可影响区域的情况外,所有 BAP 认证申请者须严格遵守:
提交当地有关鲑鱼养殖场的海底生物影响标准说明文件,该文件应规定海底生物指标的 “触发水平”,一旦超标,意味着养殖场未完全符合当地标准(当地有明确规定时)或未遵守其意图(当地未明确规定时)。
现有养殖场应提交至少三年监测数据,证明按当前生产水平能达到或超过经营许可证和 / 或自身监测计划要求的沉淀物质量标准。
新建或尚无充足监测数据的扩建养殖场,应提交养殖场所在区域海道和海底生物特征的独立研究报告,且顾问专家认为(无责任意见),按目前或拟建生产水平,该养殖场能达到或超过要求的沉淀物质量和水质标准,专家意见下次审核时需参照样本测定结果查证。
提交文件证明使用了公认的样本采集和分析方法进行沉淀物质量测定。
收集并存储数据,用于计算基于养殖场饲料的碳和氮排放,未来可能需向 BAP 鲑鱼数据库提交(详见前言部分),供全球水产养殖联盟研究项目使用,即记录投放饲料碳、氮含量,捕获鱼总重、养殖期清理死鱼重量,减去投放鲑鱼苗重量。
(二)沉积物监测未作要求的地区
部分国家或地区未按上述要求规定沉淀物监测和 / 或未明确许可的沉淀物影响区,申请者需:
指定有专业背景的独立个人或公司制定沉淀物样本采集和分析方案,方案应契合养殖场实际,按要求执行监测:
绘制许可的沉淀物影响区图表,区域面积不超养殖场加周边 40 米以内区域总面积,总面积不变时,足迹可按需变换,以解释不规则变化趋势。
选用公认适用于海底沉淀物的最优方法监测海底区域有机物积聚,若使用铜基防污剂,需监测铜积聚,方法选择依养殖场所在区域沉淀物类型文件调整。
沉淀物样品采集与每个养殖周期的饲料投放高峰期同步(因第 10 章鱼类健康要求,所有 BAP 认证养殖场须按周期性生产计划经营),沿至少两条穿过养殖场且与主导水流一致的采样带采集,在养殖场边缘采一个样品及五个复刻样品,40 米边界处再采一个样品;同时在养殖场 1 公里内至少两个相似且无其他鲑鱼养殖的参考站点采五个复刻样品。
通过样品结果统计分析,证实相较于参考站点,养殖场经营未在许可的沉淀物影响区边界造成有机物积聚或铜浓度增加(依所选监测方法)。
同其他养殖场要求,收集、存储数据用于计算基于养殖场饲料的碳和氮排放,未来提交 BAP 鲑鱼数据库。
(三)水质
养殖场经营对水质影响通常用国际通行标准方法衡量,但受时空因素影响多变。多数养殖场频繁或持续测量溶解氧水平保障养殖鱼类健康,不过代谢产物如磷酸盐和铵并非养殖场通过 BAP 认证的必需条件,除非经营许可有要求。在贫瘠地区,人们关注区域内多个养殖场对水质的累积和远场影响,此时《区域管理协定》应涵盖营养成分监测协同的具体内容(见第 2 章)。
三、BAP 数据库
人们期望制定全球适用的监测海洋渔场沉积物影响协议,但因生物群落、水文学、水循环及沉积物类型差异,难度较大。不过,分析 BAP 认证养殖场监测结果或有助于实现,未来养殖场可能需向 BAP 数据库(见前言部分)提交沉淀物监测数据,供全球水产养殖联盟研究项目使用。实施前,需建立数据机密性和匿名性机制,并与现有 BAP 认证养殖场合作。
四、附加信息
海上养殖场规划:塔斯马尼亚第一产业、公园、水务与环境部
鲑鱼养殖场实地检查清单:不列颠哥伦比亚鲑鱼养殖户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塔斯马尼亚鳍鱼类海水养殖场沉淀物状况评估指南:

C. Macleod and S. Forbes(编辑),塔斯马尼亚水产养殖和渔业研究所,塔斯马尼亚大学,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霍巴特市
苏格兰鳍鱼类养殖良好规范法规:苏格兰鲑鱼生产者组织
五、标准
4.1:申请者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鲑鱼养殖场的海底生物影响标准说明文件,该标准应当对海底生物指标的 “触发水平” 作出规定,一旦越线,即代表养殖场并未完全符合当地标准(当地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时)或遵守其意图(当地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时)。
4.2:现有养殖场应当提交至少三年的监测数据,以证明其按照目前的生产水平可以达到或超过标准 4.1、其经营许可证和 / 或自己的监测计划要求的沉淀物质量标准。
4.3:新建养殖场或尚无充足监测经验的扩建养殖场应当提交有关养殖场所在区域海道和海底生物特征的独立研究报告,而且在顾问专家看来(无责任意见),该养殖场如果妥善经营,可以达到或超过要求的沉淀物质量和水质标准。专家意见应当在下次审核时参照样本测定结果予以查证。
4.4:如果养殖场所在国家未对沉积物监测作出要求和 / 或其经营许可中并未规定沉积物影响区这一条件,那么申请者应当根据上文实施部分的规定起草并实施监测计划。
4.5:沉淀物状况监测应当与每个生产周期中的饲料投放高峰期保持一致。监测应当按照养殖场经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如果所在国家或地区无针对沉淀物监测方面的要求时,养殖场应当按照自己的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实施要求中已对此做出详细说明。
4.6:沉淀物样本采集和分析工作作为监测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使用养殖场所在地区广泛认可并使用的方法来进行。
4.7:应当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提交沉淀物监测结果报告,监管机构审核监测结果并予以批准。监管机构是否批准取决于补救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因此养殖场应当实施并完成计划内容以证明其符合标准 4.1。
4.8:应当收集并存储数据以便计算基于养殖场饲料的碳和氮排放,养殖场可能会被要求向 BAP 数据库提交这些数据以备未来 BAP 发起的研究项目使用。(参见前言部分。)
4.9:养殖场制定生产周期、休耕制度和营养成分监测计划时,应当跟其他相邻的 BAP 申请者或已认证的 BAP 养殖场,抑或已达成《区域管理协定》的成员协商并保持一致。(参见第 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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