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咨询-CoC认证之木材合法性与劳工权益保障要求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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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遵守木材合法性法规 
6.1 组织应确保其 FSC 认证产品,受控木材产品或者材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组织应至少:
a) 有适当的程序确保其进口和/或出口和商品化的 FSC 认证产品及受控木材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2(如果组织出口/或进口 FSC 产品);
b) 如有要求,及时收集和提供树种(常用名和科学名)和采伐国家(或法规要求的更加详细的位置)信息并提供给直接客户和/或供应链下游的,需要此信息来符合法律法规的组织。只要信息是准确的,并且能够与作为FSC认证或FSC受控木材供应的每种材料正确关联,组织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
说明:如果特许采伐权的合法性在国家水平或亚国家区域水平存在差异,则需要提供亚国家区域或特定采伐区的信息。任何授予在特定区域采伐木材权利的安排都被视为特许采伐权。
说明:如果组织缺乏树种和原产地的信息,应向供应链上游传递此问询,直至获得相关信息。
c) 提供符合相关贸易和海关法的证据
d) 确保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回收纸张除外)的 FSC 认证产品出售给位于实行木材合法性法规国家的公司时,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式:
i) 消费前回收的木材符合依据 FSC-STD-40-005 FSC 受控木材的要求;或
ii) 通知其客户产品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并支持适用木材合法性法规要求的客户的尽职调查体系。
说明:FSC 证书持有者采用选项 d(i)时,可应用 FSC-STD-40-005 V3-0 列出的对副产物的要求。
7 FSC 核心劳工要求
7.1 在应用 FSC 核心劳工要求时,组织应充分了解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同时符合本要求。
7.2 组织不得使用童工。
7.2.1 除第 7.2.2 条另行规定,组织不得雇用 15 岁以下或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龄(以较高者为准)的工人。
7.2.2 在国家法律或法规允许雇用 13 至 15 岁的人从事轻量工作的国家,这种雇用不应妨碍学校教育,也不应损害他们的健康或发展。如果儿童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他们只能在学校学习以外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
7.2.3 未满 18 岁的人不得从事危险或繁重的工作,除非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在批准的国家法律和法规范围内进行培训。
7.2.4 组织应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7.3 组织应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7.3.1 雇佣关系是自愿的,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不受惩罚的威胁。
7.3.2 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 身体暴力和性暴力
• 抵债性劳动
• 扣留工资,扣留支付雇佣费和/或支付开始就业的押金
• 限制行动
• 扣押护照和身份证件
• 威胁向当局告发或投诉。
7.4 组织应确保在雇佣和从业方面不存在歧视。
 7.4.1 雇佣行为和从业行为是非歧视性的。
7.5 组织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有效权利。
 7.5.1 工人可以建立或者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组织。
 7.5.2 组织尊重工人组织制定章程和规则的充分自由。
 7.5.3 组织尊重工人从事与成立、加入或协助工人组织有关的合法活动的权利,或不这样做的权利,并且不会因工人行使这些权利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惩罚。
 7.5.4 组织与合法成立的工人组织和/或正式选出的代表真诚地谈判,并尽最大努力达成集体谈判协议。
 7.5.5 如存在集体谈判协议,实施这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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