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WS认证咨询-生产区进出处应设置出入人员更衣消毒室
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包括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防疫制度、记录和报告等。
本规范适用于年饲养量为 500 头以上的猪、100 头以上的牛、500 只以上的羊、10000羽以上的禽及其它相当规模的畜禽饲养场,其它饲养场可参照执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
3 选址、布局
3.1 选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无有害气体和其他污染物,并距干线公路、铁路、居民区、工厂、学校、动物屠宰场、动物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 1000 米以上。
3.2 布局场内建筑布局合理,应分为生活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各区之间应当建有围墙或相当围墙功能的隔离设施,界限分明。
3.2.1 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兽医室、隔离病畜禽舍、贮粪场和污水处理池应布置在下风向。
3.2.2 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道路分为污道、净道,不重叠,不交叉。
3.2.3 根据功能不同,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其间要有防疫隔离设施。
3.3.4 充分考虑动物福利问题。
4 设施设备
4.1 生产区内道路及相关场地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扫、消毒。
4.2 生产区进出处应设置出入人员更衣消毒室。
4.3 饲养场场区和生产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消毒池或配备消毒设备。
4.4 根据饲养动物的不同,可在每栋饲养舍门口设置消毒池。
4.5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泄物、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场区环境达到 NY/T 388 要求。
4.6 场内应当设有防蝇、防蚊、防鼠等设施。
4.7 场内设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配备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4.8 场内建有病死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5 人员要求
5.1 饲养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
5.2 饲养、兽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6 防疫制度建立各种防疫制度,包括:消毒制度,免疫接种制度,出入人员、车辆、物品和参观管理制度,动物疫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7 记录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并由专人登记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