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所有声称的材料需正确识别为消费前材料或消费后材料
A4 - 再生材料要求
预期结果:
被本标准接受的声称材料符合已确立的再生材料定义。
指导说明:
材料回收商有责任从其直接供应商(材料收集商或材料集中商)那里收集任何所需的文件。材料收集商或材料集中商如有意愿可申请 GRS 认证,但并非强制要求。
回收材料供应商的核实
直接向认证组织供应材料的材料收集商和 / 或材料集中商需接受认证机构的额外核实。
认证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材料收集或集中的直接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
认证机构应留存一份向回收客户供应材料的所有收集商和集中商的清单。其中 10% 应被选取进行额外核实,另外选取 2% 进行实地检查。
如果可能,认证机构应尽量避免连续多年对相同地点进行检查。
对材料收集商和材料集中商的直接核实应致力于核实《回收材料申报表》的真实性以及以下信息:
所有声称的材料符合回收材料的定义(见 A1 部分)。
所有声称的材料能被正确识别为消费前材料或消费后材料(见 A1 部分)。
对所有声称材料的来源进行审查。
纺织品交易所不会对材料收集商或材料集中商的检查收取费用。
这 10% 的额外核实可包括以下内容:
与材料收集商和集中商远程沟通,对额外的《材料申报表》进行审查。
在网上对供应商进行调研,以核实其作为供应回收材料的合法企业身份。
直接与材料收集商和集中商进行沟通(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话)。
对材料收集商和集中商进行实地考察(这 2% 包含在 10% 之中)。
要求对其运营情况进行基本参观,并通过访谈确认材料来源。我们寻求合理确认《材料申报表》(MDF)的准确性。
风险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消费前材料作为投入
向 GRS 材料回收设施大量输入材料的设施
文件记录中的不一致情况
豁免情况:认证机构(CBs)可豁免政府所有 / 运营的收集商或集中商实体(即市政当局)或仅从事捐赠的收集商或集中商遵守《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的要求。
但这并不豁免认证机构进行 10% 的额外检查或 2% 的实地考察。仍需从这些收集商那里收集《材料申报表》。
A4.1 材料回收
A4.1a 参与材料回收(如 A1 部分所定义)的实体需接受 GRS 认证。GRS 要求遵守内容声明标准的各项要求,其中 “A1 部分所定义的‘声称材料’” 应替换为 “再生材料”。
A4.1b 此外,参与材料回收的实体应:
i. 核实所有回收材料的来源都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合法授权,并留存相关文件的副本。
指导说明:在初次审计之前,材料回收商应向其认证机构提交一份所有回收材料来源的清单。这使得认证机构有时间核实参与材料收集和集中的实体的合法运营授权,并评估任何风险领域。“所有回收材料来源” 这一表述不包括从个人处收集的材料。
ii. 与所有回收材料供应商(参与材料收集和 / 或材料集中的实体)签订有效的《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见附录 B)。
iii. 从其供应商处收集并留存所有回收材料投入的完整《回收材料申报表》(见附录 C)。《回收材料申报表》应至少每年收集一次,或者在回收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时收集。
指导说明:如果回收材料已通过经批准的等效标准进行了核实,那么只要向材料回收设施和认证机构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这些回收材料就可被 GRS 接受。经批准的等效标准是指那些已获纺织品交易所批准且在回收材料核实方面(即核实它们原本会进入废物流)满足或超过 GRS 要求的标准。详见《纺织品交易所认可的等效标准》。
iv. 检查所有运入的回收材料货物,以确认它们不是原生材料;确认其作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的正确识别。留存检查记录。
指导说明:原生材料应被定义为任何不符合 A1 部分给出的 “再生材料” 定义的材料。接收回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并被指示识别任何属于或可能属于原生材料的材料。
如果发现原生材料或其被错误标注为消费前或消费后材料,应对涉及该供应商的所有运入产品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并应通知材料供应商和认证机构。
如果怀疑或发现原生材料,应立即将其从回收材料库存中移除,直至进一步调查确认其身份。在所有涉及原生材料的情况下,都应通知认证机构,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与供应商进行进一步调查。
v. 为所有运出的 GRS 认证产品申请交易证书。
A4.1c 从自身加工过程中收集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应留存以下记录以核实其回收量:
i. 所有进入回收过程的材料记录。
ii. 回收材料的描述以及废料收集的阶段。
iii. 任何其他相关的转移记录。
iv. 《回收材料申报表》可替代上述列出的记录(见附录 C)。
指导说明:从自身加工过程中处理和回收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在将材料错误或欺诈性地识别为再生材料方面可能存在更高风险。认证机构应根据再生材料的定义对材料进行评估,以核实材料识别的准确性。(如需更多指导,请参阅 A1 - 定义 “消费前再生材料”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