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P认证咨询-海水网箱养殖中沉淀物的化学特性如何影响环境
7. 环境(仅限海水网箱)
沉淀物控制
标准制定的原因
海水网箱养殖会使水底产生沉淀物累积,包括粪便、剩余饲料、渔网污垢碎片和防污材料脱落等,这些沉淀物会对环境造成危害,而沉淀物监测是检测变化的实用方式。
实施
法规强化与补充:在部分地区有针对网箱养殖对海底生物影响的法规,但其他地方法规可能不健全或缺失。本标准强化现有法规,也为无相关有效准则的地区设定最低要求。
选址研究:养殖场确定选址前,要对拟选地点的水文、生物和物理条件进行研究,保证经营活动不会对养殖场下或附近动物种群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经营许可证应规定 “可允许的” 海底生物影响条件,可用沉淀物化学特性来规定,也可能关联物种密度或多样性测定,以当地沉淀物生态知识或参考样本分析为基础。
生产周期与休耕协商:养殖场制定生产周期和休耕制度时,应和相邻的 BAP 申请者、已认证 BAP 养殖场或《区域管理协定》成员协商一致。相邻养殖场应共同制定并实施《区域管理协定》。若有新养殖场迁入已认证养殖场所在区域,应达成《区域管理协定》意向书。
监测方法与要求:养殖场经营许可证和 / 或当地法规通常会说明 “沉淀物影响区” 等概念并规定监测协议。一般检测沉淀物化学特性作为沉积条件主要指标,特定情况才采集生物样本。化学指标包括沉淀物中的氧含量、硫化物、氧化还原电势等。不同区域可能要求不同监测方法,只要按照标准采样和分析并符合国际标准即可。
不同区域的具体要求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区域:若法律规定进行沉淀物监测并明确正当沉淀物影响区,BAP 认证申请者应提交当地网箱养殖场海底生物影响标准说明文件;现有养殖场提交至少三年监测数据,证明能达到或超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海底生物标准;新建养殖场完成养殖场海道和海底生物条件基线研究,经独立专家审核认为其能达到或超标准,且专家意见下次审核时要参照样本测定结果查证;提交证明使用公认样本采集和分析方法的文件;收集并存储数据计算养殖场饲料的碳和氮排放。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区域:申请者应编写并实施监测计划书,要求指定独立个人或公司制定沉淀物样本采集和分析方案,方案制定者需有专业背景,方案要切合实际并按要求监测;绘制正当沉淀物影响区图表(不超养殖场加周边 40 米以内区域总面积);使用公认的最优方法监测海底有机物积聚,根据沉淀物类型文件调整方法;沉淀物样品采集与饲料投放高峰期一致,沿至少两条采样带采集,在养殖场边缘及边界处采集样品,在 1 公里内至少两个参考站点采集复刻样品;通过统计分析证实养殖场未在边界区域造成有机物积聚;收集并存储数据计算碳和氮排放。
标准
7.1:提交当地网箱养殖场海底生物影响标准说明文件,规定 “触发水平”。
7.2:现有养殖场提交至少三年监测数据,证明达到或超沉淀物质量标准。
7.3:新建或扩建养殖场提交独立研究报告,经专家评估能达到或超标准,且专家意见下次审核要查证。
7.4:沉淀物状况监测与饲料投放高峰期一致,按经营许可证或自己的监测计划进行。
7.5:使用公认国际方法进行沉淀物样本采集和分析,切合当地条件。
7.6:向监管机构提交监测结果报告,监管机构根据补救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审核批准。
7.7:收集并存储数据计算养殖场饲料的碳和氮排放。
7.8:养殖场制定生产周期和休耕制度时与相邻相关方协商一致。
7.9:未达成《区域管理协定》时,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就库存等方面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