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P认证咨询-废水管理标准的制定对环境有哪些积极影响
环境(仅限于池塘和其他陆基系统)
废水管理
标准制定的原因
为提高产量,养殖场投放大量营养物质,仅小部分被养殖对象吸收,剩余部分造成营养物质浓度增加,有机物和悬浮固体在养殖系统内部及其周边累积。陆基养殖场换水、清理或排水捕捞时排放的废水含高浓度氮、磷、悬浮固体和有机物,可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沉积和高需氧量,低溶解氧浓度和高 pH 值废水还会对水生生物产生负面影响。
实施
运用良好管理规范遵守其他 BAP 标准可减少养殖场排放物并改善其质量,BAP 水质标准确保养殖设施污染物浓度不超废水排放许可证规定浓度。
特殊水源处理:若养殖场供水为天然地下咸水且氯化物浓度超 550mg/L,应设蓄水池存贮池塘废水并重复利用。定期排放废水的养殖场应做好排放物数据记录。鼓励排放废水用于灌溉等有益目的。
审核流程:审核员见证独立第三方实验室废水采样和分析准备工作并采集排放物样品,由私人或政府实验室依标准方法分析。
采样要点:在排放物流入天然水体入口附近或流出养殖场出口附近采样,防止排放物与受纳水体混合;多排放口养殖场按规定采样制成混合样品;按要求采集各类样品并妥善保存;特定时段测量溶解氧和 pH 值;记录相关养殖池或单元数量;按季度采集源水样本。
分析方法:特定水质分析设备可用于部分指标分析,现场测量溶解氧和 pH 值,用电导计测定盐度等,审核员查证校准程序。
合规性规则:初始认证至少提交三个月排放物数据,不同测定频率变量有不同合规要求,出现违规值应九十天内改正。
有限选择权:水源水某些指标浓度高于初始标准时,若排放废水对应指标浓度较水源水无增加(溶解氧不降低)可视为合规,但不适用于 pH 值和氯化物浓度标准测定,需按规定采样。
豁免条款:位于灌溉系统内且废水仅用于作物灌溉的淡水养殖场,或年度日均换水率低于 1%(生产池塘面积不超 50 公顷)的养殖场,可分别免于水质监测及废水排放限制或营养浓度限制,需提交相关报告。
年排放量估算:依附录 C 公式估算年排放量、用水量及营养负荷指标。
养殖池生产规范:完善存料率、喂料率、饲料质量、曝气设备、撒石灰、侵蚀控制等生产规范以达排放管理标准,必要时建沉淀池、预沉淀池或利用 “过滤带” 等处理废水,不同系统按要求采样和排放。
标准
5.1:申请有限选择权的养殖场应收集入水和出水水质数据。
5.2:在灌溉系统内且废水仅用于农作物灌溉的养殖场,不适用于标准 5.5 和 5.6,需审核员确认。
5.3:面积低于 50 公顷且年度日均换水率低于 1% 的养殖场,不适用标准 5.5 和 5.6。
5.4:做好入水和废水监测记录。
5.5:废水水质浓度应符合 BAP 水质标准或更严格法规,入水水质浓度高时废水水质浓度不得增加。
5.6:养殖场应遵守标准并在五年内达到 BAP 最终标准。
5.7:向审核员提供上一年度年用水量估算,数据可供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