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F认证咨询-证书应颁发给SQF多场所方案抽样方案中审核的中央场所和子场所

发布时间: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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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核频率
7.1中央场所和一个子场所样本(参见 8.0)的认证审核每十二个月执行一次。
7.2中央场所的再认证审核时间为初次认证审核最后一天满周年之日加减 30 个日历日。针对季节性运营,子场所的认证时间应按照采收日期决定,可能取决于天气以及中央场所妥当完成内部审核计划所需的时间。
7.3每个认证和再认证审核周期之内,中央场所应在审核大多数子场所样本之前接受审核。因季节性运营、采收日期和可提供产品给中央场所的时间因素,可能须在中央场所审核前先执行某些子场所审核。
7.4监督审核针对在多场所方案中任何获得“C-合格”评级的场所执行。监督审核在自上次认证审核最后一天起满六 (6) 个月之日加减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执行,或按照 A 部分 4.3 所述的季节性运营执行。如果子场所因“C - 合格”评级接受监督审核,中央场所对该子场所进行的内部审核也应加以评审。如果子场所未在监督审核六 (6) 个月时间段内运营,则应在后续采收最初两 (2) 周内接受审核,并自动纳入子场所抽样计算(参见9.0)。
7.5如果审核时中央场所或任何一个抽中的子场所被识别存在关键不符合项,或只达到“F – 不合格”评级,中央场所和所有子场所的证书应中止,直到中央场所和子场所样本在接下来几轮的审核中达成“C – 合格”或更佳的评级为止。子场所获得“F - 不合格”等级,应纳入下个审核周期的子场所选择流程中(参见 8.0)。
8 选择子场所
8.1选择样本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8.2样本有些部分是根据下列因素选择,而有些部分不是由选择产生,应使选择范围涵盖不同子场所,且不会排除掉抽样的随机要素。选择的子场所中应至少有百分之二十五 (25%) 为随机选择。
8.3 选择子场所时,应使得在证书有效期内,所选子场所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大。
8.4 除其他之外,子场所选择标准应包含以下方面:
i. 内部审核或之前的认证评估结果;
ii. 投诉记录和其他相关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记录;
iii. 子场所规模的显著变化;
iv. 工作程序的变动;
v. 自上次认证评估以来的变化;
vi. 地理分散性;及
vii. 加入计划的新供应商(参见 10.0)。
8.5认证机构应及时通知中央场所将作为样本的子场所,让中央场所有足够时间准备审核。
8.6中央场所应确保列在子场所审核选择流程的所有子场所已经在 SQF 注册(A 部分 1.3)。中央场所也应确保SQF 数据库更新,以反映前一年多场所方案中移除的任何子场所。
9 确定子场所样本大小
9.1 认证机构应记录应用本条款所述之外样本大小的理由。
9.2 在认证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中要审核的子场所的最低数量为:
i. 如果子场所编号小于 75,则 1.5 作为共效率 (y=1.5√x) 的子场所数的平方根四舍五入为较高的整数,小于 20 的子组数最小数字为 5;或
ii. 如果子场所编号为 75-100,则 2.0 作为共效率 (y=2.0√x) 的子场所数的平方根;或
iii. 如果子场所编号大于 100,则为子场所数的 20%。
子地点选择过程应确保所有分场的审核期限为 5 年,并且每年分场抽样的至少 20% 接受不通知审核。
9.3 如果主要子场所有 4 个或以上的次要场所(例如种植区域),主要场所及 50% 的次要场所应接受审核。如果有证据显示有理由延长审核时间,则可审核超过百分之五十 (50%) 的比例。
9.4 如果认证机构对于待认证管理体系所涵盖活动的风险分析显 示存在诸如下列因素的特殊 情况,样本大小应增加:
i. 每个子场所实施的流程的重大变动;
ii. 投诉记录和其他相关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记录;
i. 食品安全控制整体崩溃的迹象;或
ii. 内部审核或基于内部审核结果采取的措施不充分。
10 其他子场所
10.1一家或多家新子场所申请加入已经过认证的 SQF 多场所计划时,均应纳入下次的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样本中。新的子场所应加入现有场所,确定未来再认证审核的样本大小。从另一个多场所组或独立认证转移过来的子场所不属于“新的”场所,也不纳入子场所审核样本中,除非属于随机选择流程的部分或由审核员/认证机构自行认定。
10.2在年度样本场所选择流程期间,一旦子场所清单由中央场所及认证机构验证并同意之后,新的子场所即不应加到子场所清单中。这些场所可由中央场所管理其 SQF 体系成分(SQF 食品安全体系要素),但将作为独立业务运营认证,并须符合初次认证要求。
11 不符合项
11.1 如果在中央场所内部审核期间,在任何个别子场所中发现不符合项,中央场所应进行调查,确定其他子场所是否可能受到影响。认证机构应要求取得中央场所已采取措施纠正内部审核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的证据,及所有不符合项均已评审的证据,以确定这些不符合项是否表明适用于所有子场所的整体系统缺陷。如果发现有这种现象,则中央场所和个别子场所都应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中央场所应向认证机构证实所有跟进措施的理由。
11.2 如果认证机构通过审核在中央场所或任何个别子场所发现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采取行措施,如 A 部分 3.2 所述。
11.3 如果在中央场所发现体系要素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增加抽样频率,直到认证机构对于中央场所再次建立控制感到满意为止。
11.4 在初次认证及后续再认证时,在采取满意的纠正措施将所有不符合项关闭之前,不应颁发中央场所和子场所证书。
11.5 不允许中央场所为了解决单一子场所存在不符合项引起的障碍,而寻求在认证、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期间从认证范围中豁免该处“有问题”的子场所。
12 针对多场所组织颁发的证书
12.1 证书应颁发给 SQF 多场所方案抽样方案中审核的中央场所和子场所。中央场所的证书应包含附录,列出所有参与多场所计划的子场所。子场所认证应在其认证范围内声明其是多场所认证的一部分,并应列出所有主要和次要子场所。子场所证书所列产品可与中央场所证书的不同,前提是运营范围必须符合 3.7 的要求,且认证机构已在不包含在多场所方案的这些产品采收活动期间执行场所审核。认证机构可向样本计划未包括的子场所提供符合性证书,并确保多场所组织的任何成员都要就认证范围和产品与供应链保持准确和透明的沟通。
12.2 中央场所和子场所的认证日期应为认证周期执行最后一次审核的日期。证书过期日期应基于子场所审核的最后一天的证书决定。
12.3 如果中央场所或任何子场所不符合维护其证书的必要准则,多场所方案中所有场所的证书将被撤销。
12.4 子场所清单应由中央场所保持更新。中央场所应将任何子场所的关闭或新子场所的增加通知认证机构。如未能提供此类信息,认证机构会将其视为不当使用证书,且多场所企业证书应被暂停,直到该事件以令认证机构满意的方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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