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PO认证咨询|不符合项未能在审核后的三个月内关闭,则需要全面进行重新审核
结果
5.3.15. 认证机构审核员应根据《 RSPO 供应链认证标准》准备关于认证流程的认证报告(有关报告内容的基 本要求,请参阅附录 5)。
5.3.16. 鉴于供应链认证的所有要求都必须达到才能授予认证,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应归为重大”。
5.3.17. 在认证机构授予认证之前,企业应妥善处理所有不符合项。如果不符合项未能在审核后的三个月内消除,则需要全面进行重新审核。在消除不符合项之前,认证机构应评估企业所采取的补救和/或预防措施的效果。
5.3.18. 在认证后出现的不符合项属于严重问题(即必须视为“重大”),RSPO 供应链认证的信任度将受到威胁。最多向认证客户提供一个月的时间来妥善处理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评估所采取的补救和/或预防措施的效果。如果未能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处理不符合项,则可能会冻结或撤销证书并可能全面进行重新审核。
5.3.19. 如果客观证据表明认证客户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供应链遭到严重破坏,已经或者即将运送的油棕榈产品被虚假标识为 RSPO 认证产品,则认证机构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且 RSPO 供应链认证应被冻结直到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5.3.20. 如果在审核中没有发现不符合项或者补救措施已妥善处理了存在的不符合项,则客户应被推荐通过(重新)认证。
5.3.21. 如果出于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等原因导致认证被冻结或撤销,则企业应立即告知其供应链客户。若随后被授予了认证,则可以通知客户。
授予认证
5.3.22. 供应链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的附录填写“证书模板”并根据附录 1 撰写供应链认证报告。
5.3.23. 认证机构应依照附录 3 中的要求颁发认证。
5.3.24. 在向企业授予认证时,认证机构应通过电子邮件将证书副本以及供应链认证报告发送给 RSPO 秘书处。
5.3.25. 认证机构应在证书颁发后的 10 日内将证书授予通知转发给 RSPO,以便更新 RSPO 网站信息。
RSPO 会在 1 个工作周内将证书上传至 RSPO 网站和 RSPO IT 系统。联系人详细信息,请参阅 RSPO 网站。
监督评估
5.3.26. 监督审核应:审查组织系统、管理系统和运营系统(包括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的所有记录在案的政策和程序)是否准备充分并满足《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的意图和要求。如果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将这些活动外包给独立的第三方,审核员将确定是否需要访问转包商。
5.3.27. 对于向 RSPO 进行申报的买方所提供的认证油棕榈产品,涉及接收、加工和供应的相关 RSPO 供应链记录应追溯审查至上一次审核。
5.3.28. 证书 5 年内有效并且需要年审。
5.3.29. 在首个认证期结束之前,需要全面进行重新审核以保持认证的连续性。
5.3.30. 在重新审核时,认证机构应核实公司的年度总结记录,以确定在指定的期间所申报的 RSPO 认证油棕榈产品没有超过所购买产品的总量。认证机构应确认购买和申报的数量,并记录在审核报告中(请参阅附录 7)。
5.3.31. 如果企业告知认证机构,预期将产生过量生产情况,则认证机构应评估是否需要通过临时访问来确认涉及产品数量。
5.3.32. 如果经确认过量生产情况属实,则认证机构应向 RSPO IT 系统提供该信息。
5.4. 认证机构转换
5.4.1. 新认证机构应与原认证机构和 RSPO 进行正式沟通。
5.4.2. 原认证机构应向新认证机构提供所有的报告,包括不符合项表单。
5.4.3. 在清除所有重大不符合项或履行所有财务义务之前不允许进行认证机构转换。
5.4.4. 新认证机构应以之前的报告为指导来执行新的审核评估。
5.4.5. 在审核完成后,应由新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新证书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在颁发新的证书时应告知RSPO。
5.4.6. 认证机构的转换可在认证周期的任何阶段进行。
5.5. 说明文档的公开发布
5.5.1. 认证机构必须根据要求在 RSPO 网站和/或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发布下列文档:
RSPO 供应链合格证书。
认证机构投诉和申诉程序,包括解决机制。
认证组织的证书,必须包括每个证书适用范围(即批准了哪些地址和/或流程)的详细信息。
5.6. 利益冲突
5.6.1. 确定和管理利益冲突的程序必须包括由认证机构设立专门独立委员会的条款。独立委员会必须至少由三个外部成员组成,并且必须至少每年与认证机构负责人召开会议,以便正式地审核认证机构在此方面的表现。
5.6.2. 认证机构以及评估团队成员必须与企业或企业家族至少保持三年的独立性才可被视为不存在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独立性意味着与组织内的人员不存在家庭/个人关系、未曾在接受评估的组织中任职、除了认证或核查活动外没有从事任何顾问活动或提供其他服务。
5.6.3. 认证机构不应对为其提供过与 RSPO 认证范围相关的管理意见或技术支持或者与之存在任何可能有碍公平的关系的组织进行评估或监督审核。
5.6.4. 利益冲突委员会的讨论、建议和后续补救措施的记录必须至少保留 5 年。
5.6.5a. 在根据《 RSPO 供应链标准》的要求参与认证流程之前,认证机构所接触到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及认证机构自身都应声明任何可能会影响认证流程和/或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的利益关系。
5.6.5b. 认证机构所接触到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及认证机构自身都应直接向认证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报告任何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或保密性的情况或压力。
5.6.5c. 认证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将此类情况告知 RSPO 并确保记录在认证流程的认证报告和客户文件中。
5.6.5d. 如果认证机构可以证明其曾依照《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参与同一客户的认证流程,则认证机构所接触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及认证机构自身应只为该客户提供服务。争议情况应与 RSPO 讨论后再进行客户合作。
5.6.6. 认证机构程序必须包含对所有人员的合同义务,包括分包人员(例如负责认证决定的顾问),以便在可能的冲突激化时向认证机构书面披露所有可能的和实际的利益冲突。注:有碍认证机构公平的关系可能源于所有权、监管、管理、人员、共享资源、资金、合同、营销和销售佣金的支付,及新客户推荐等任何其他诱因(请参阅 IAF “相关机构”的定义)。
5.7. 投诉和申诉机制
5.7.1. 必须包括涉及面向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认证组织投诉和申诉机制。
5.8. 申报管理
5.8.1. 认证评估和监督程序必须包括用于确保符合 RSPO 申报管理要求的规定,这在《 RSPO 传播与声明指 南》中进行了详细说明。如果同时使用了多个供应链模型,与使用 RSPO 认证可持续油棕榈产品相关的所有申报都需要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