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PO认证辅导|末次会议的记录由高级审核员以及持有认证企业的最高级别的管理人员代表签字确认
5.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的认证流程要求
本部分说明了认证机构在对申请 RSPO 供应链标准认证的单位执行审核时应遵循的流程。
5.1. 评估团队的具体能力
5.1.1. RSPO 批准的认证机构应落实包括法律规定在内的所有规定,以确保代表机构根据《 RSPO 供应链标准》的意图和要求进行审核的所有人员、转包商或其他实体(例如终身或兼职审核员、专家、顾问等)都清楚并遵循《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的意图和要求。
5.1.2. 认证机构必须明确对高级评估师的基本能力要求以及对评估团队的要求。这些要求至少要与 ISO 19011: 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系统审核指南 中规定的要求一致,并通过修改将《 RSPO 供应链认证》的特定要求考虑在内,如下所述。
5.1.3. 根据《 RSPO 供应链标准》的意图和要求进行认证评估的评估程序必须要求审核员具备足够的供应链专业知识,以阐释《 RSPO 供应链标准》的所有要求,并且必须能够熟练掌握在特定评估地点所使用的语言。
高级评估师必须至少具备:
高等专科学历或学位或同等学历
认证流程相关且必要的专门技能和资格,例如在其他相关认证项目中的从业经验
完成高级评估师课程,例如 ISO 9000/19011 主任审核员课程
完成《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培训课程3 语言技能,能与客户以及客户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口头和书面沟通
在类似领域供应链或与认证流程相关且必要的现场工作经验
在至少两个不同的组织中,由高级审核员进行指导,并完成至少15天的类似认证项目(包括追溯)的审核工作。
5.2. 认证单位
5.2.1. 所有拥有法定所有权并实际处理(包括灌入储罐中)RSPO 认证可持续油棕榈产品的经营者都需要通过 RSPO 供应链认证。该要求适用于包括最终产品制造商在内的整个供应链。
5.2.2. 获得法定所有权并实际处理(包括灌入储罐中)RSPO 认证油棕榈产品的经营者也包括榨油厂经营者。
要获得供应链认证,榨油厂必须证明其符合《 RSPO 供应链标准》的要求,具体取决于交易所属的供应链模型。
5.2.3. 供应链认证审核应仅包括单一地址认证。多地址认证应在特定的示例要求下进行(请参阅本文件的5.3.13 部分)
5.3. 评估流程要求
客户申请和合同
5.3.1. 认证机构应确保向所有根据 RSPO 的要求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均提供关于 RSPO 的一般信息、《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 RSPO 传播与声明指南》,包括认证机构自身的标准、指标、核查者和清单或等效资料以及其它可用的说明文档。
5.3.2. 认证机构应与根据《 RSPO 供应链系统》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签订认证服务协议,并在执行任何服务条款之前保留所有协议的记录。合同应明晰与审核相关的范围(要审核的供应链模型)、持续时间和成本,并且还应概述认证机构以及客户的合约权利与义务。其中必须包括客户对认证机构审核流程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必须包含在认证机构的程序中。合同应包括保密协议和利益公告的相关条款。
5.3.3. 认证机构应审查申请人的管理说明文档,以确保均已妥善遵照《 RSPO 供应链系统》的所有规定并完全符合《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阐明与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相关的所有问题和关注领域。
评估计划
5.3.4. 认证机构应依照 ISO 19011 中规定的要求来计划现场评估。
5.3.5. 在确定评估的级别、详细信息和计划以确保评估符合《 RSPO 供应链认证标准》的意图和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考虑所选的供应链模型、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所采用的组织系统、管理系统和运营系统以及持有的任何其他认证(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等)。
5.3.6. 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可同步进行并合并 RSPO 供应链审核与其他现场审核(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等)。
5.3.7. 认证机构应认可先前由其他 RSPO 批准的认证机构根据《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所颁发的证书。
现场评估
5.3.8. 评估应首先从首次会议开始,由高级评估师应告知认证申请人相关的认证流程,同意评估的组织工作,确认能够接触所有相关文档、现场和人员,说明保密和利益冲突条款,并就末次会议的时间安排达成一致。
5.3.9. 现场审核应:审查组织系统、管理系统和运营系统(包括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的所有记录在案的条款和程序)是否准备充分并满足《 RSPO 供应链认证体系》的意图和要求。如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将这些活动外包给独立的第三方,审核员需确定是否需要访问转包商。
5.3.10. 对于向 RSPO 进行申报的买方所提供的认证油棕榈产品,涉及接收、加工和供应的相关 RSPO 供应链记录应追溯审查至上一次审核。
5.3.11. 认证机构应确定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的企业安排的转包商所执行的所有活动均符合《 RSPO 供应链标准》的意图和要求。
5.3.12. 在现场审核结束时,认证机构审核员应与客户代表(包括管理人员)一同召开末次会议。在会议期间,认证机构应确保:
告知客户在收到 RSPO 供应链认证证书及其有效期的书面确认之前,他们尚未通过认证且无法进行任何涉及认证的申报;
告知客户在认证程序继续之前他们所必须完成的事项;以及告知客户审核团队的调查结果,包括任何可能导致认证遭到否决或者在通过认证之前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情况。
末次会议还将收集详细的记录,包括与会者名单、提供给申请或保持认证企业的详细说明、企业额外提供的所有信息以及任何其他信息(包括调查结果暂待认证机构授权代表的审核及最终决定的通知)。末次会议的记录应由高级审核员以及申请通过或持有认证企业的最高级别的管理人员代表签字确认。
多地址认证
5.3.13.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进行多地址认证(请参阅附录 2)。若执行多地址认证或审核,需遵照附录 2 中 的所有规定。
5.3.14. 在执行多地址认证或审核时,审核员应确定客户的管理系统是否足以确保其控制下的所有设施均符合《 RSPO 供应链认证标准》及其意图。多地址认证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授予:
客户的管理系统充分体现其能够确保其管理的所有设施均符合《 RSPO 供应链认证标准》,并且在随机审核过程中抽查的所有设施均符合《 RSPO 供应链认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