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C认证辅导-ISCC体系可追溯性全流程标准与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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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可追溯性要求

依据ISO国际标准定义,可追溯性是指依托完整供应链链路,对产品及物料的原始来源、加工工艺与生产历史、分销流转方向、实时所处位置进行全方位识别、追踪与溯源的综合能力。ISCC体系下的可追溯性要求更为严苛,不仅覆盖供应链物理层面的产品与物料实物追溯,更要求完整说明产品核心组成成分、全流程加工工艺与操作方式,实现物料实物与信息数据双重可追溯,筑牢可持续供应链全流程管控基础,保障可持续物料流转合规、可查、可验。

8.1 基本要求

在ISCC体系管控框架内,实体供应链各环节经营主体,必须全面证明自身符合ISCC PLUS可持续性标准,核心证明内容包括原材料类别精准界定,以及原材料生产全过程满足ISCC土地相关可持续性标准,上述两类核心信息统称为“可持续性特征”,是可持续物料认定、流转与核验的核心依据,贯穿供应链全环节。
具备有效ISCC证书,是认证主体符合体系标准的法定证明,供应链内以下核心经营主体必须纳入认证范围:农场与种植园、物料来源点、首次收集点、中心办公室、常规收集点、贸易商、仓储设施、加工单元、低风险分销商、最终产品精炼厂。需特别明确,公路、铁路、航空、内河、海运等各类纯运输环节,不属于ISCC认证范围;但可持续物料运输相关的全套信息,包括交货单据、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对应温室气体排放量等,均纳入上下游经营主体的认证管控范畴,由对应认证主体负责记录、留存并接受审核。
可持续物料的可持续性特征证明,需通过《可持续性声明》进行标准化记录,并随供应链逐环节向下传递。《可持续性声明》为绑定特定批次可持续物料的专属交货单据,供应商需针对每一批次可持续物料交付,单独出具对应声明,本文后续统一简称为“可持续性声明”。
未获得ISCC有效认证的供应链主体,严禁将经营物料按可持续物料管控,亦无权依据本体系标准出具任何可持续性声明。可持续物料接收方需严格履行核验义务,确保物料实际发运当日,供应商持有且在有效期内的ISCC证书,所有证书有效性可通过ISCC官方网站查询,存在疑问时需直接联系ISCC官方核实,杜绝无效证书流转。
自我声明为强制性法定文件,农场/种植园、废弃物及残渣类物料来源点,必须完成规范填写与正式签署后,方可向供应链下游交付可持续物料,该要求针对未单独获得ISCC认证的农场/种植园、物料来源点强制执行,无豁免情形。
ISCC体系采用“逐环节(step-by-step)”追溯模式,实现全供应链物料来源、加工历史、分销流向及实时位置的精准识别与全程闭环追踪,各环节传递的可持续性声明所载完整信息,是该追溯模式落地执行的核心支撑。

8.2 管理体系最低要求

各经营主体需建立适配ISCC全套标准的专属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划分、内部管控流程与标准化操作程序,保障体系标准要求落地执行、动态更新,全面达成可追溯性管控目标。管理体系需确保在所有关键控制点,落实规范化良好管理实践,全覆盖可持续性、可追溯性及监管链核心要求,供应链所有认证主体的管理体系均需纳入上述管控内容,无遗漏环节。
针对本体系标准的所有符合性审核,均针对特定场所的独立法人实体开展,法人实体定义为具备明确物理边界、固定经营地址的独立经营场所。若认证经营主体将可持续性、可追溯性、监管链相关业务外包,包括可持续物料运输、仓储、加工等,委托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需全权确保服务提供商符合ISCC全套要求,核心管控措施包括签订正式合规合同协议、完成上下游信息与文件闭环传递、全程监督外包环节合规执行。
管理体系搭建需与经营活动性质、业务范围、物料规模高度适配,体系设计阶段需同步融合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参照ISCC EU体系文件204《风险评估》相关规定执行,实现合规管控与风险防控双重目标。

8.2.1 管理层职责

企业管理层需出具书面形式的合规承诺,明确遵守ISCC全套体系要求,并将该承诺向内部员工、外部供应商、客户及其他相关方公开公示,传递自上而下的合规管控决心。管理层需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核,验证企业运营全流程符合本标准各项要求;需在关键控制点精准识别并任命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专职员工,负责相关流程执行、文件维护与台账管理,确保企业全面达标,同时为履职员工提供充分、专业的专项培训,保障岗位能力完全适配管控要求。
核心岗位员工主要职责包括:可持续产品采购、首次收集与入库登记,物料来源精准识别,可持续产品数量核算(含对应温室气体排放量,如适用);可持续产品转化与加工、可持续成分占比核算(含对应温室气体排放量,如适用);可持续产品交付、仓储、销售与分销及数量核算(含对应温室气体排放量,如适用);数量台账、报告、文件记录规范化管理,可持续性声明及相关单据合规出具;内部自我评估、内部审核的策划与落地执行。

8.2.2 程序、报告与文件记录

企业需将适配本标准的内部全流程管控程序全部形成书面文件,文件核心内容至少包含:内部全流程物料流转路径详细描述、与可持续性及监管链(含温室气体管控,如适用)相关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与权限划分、满足全套可追溯性与监管链要求的专项操作程序。
企业需搭建并维护高效运行的报告体系,在所有关键控制点完整留存相关记录,确保产品实物、流转方向与书面文件一一对应、可精准关联、可全程追溯。需强制留存的记录包括:工厂运营许可及厂区布局图、仓储设施产能证明;可持续产品出入库记录(含地磅单、提单、可持续性声明);可持续产品内部加工记录及收率/转化系数;可持续与非可持续物料定期期初、期末库存报告;全量供应商与接收方清单及正式合同;分包商与服务提供商清单及合同;认证体系、主管机构、认证机构数据传输记录;可持续性数据库双向数据传输记录;内部审核、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记录;其他同范围认证相关记录;现行有效版本ISCC使用条款。
企业需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月度、年度/自然年度),报告内容涵盖可持续与非可持续产品出入库数量、周期期初及期末库存水平;若文件、报告与实际物料流出现差异,需第一时间上报认证机构,严禁隐瞒、迟报。向外部供应可持续产品的企业,需主动向接收方提供全套必要文件与可持续性信息(含温室气体信息,如适用);所有纸质与电子记录文件需至少保存五年,且严格做好保密管理,严禁向未授权第三方泄露。

8.3 一般信息与文件记录要求

可持续物料入库与出库的相关信息及文件记录,是满足本标准下可追溯性与监管链要求的核心载体,直接决定追溯有效性。本章概述供应链各经营主体必须留存、且需在审核过程中接受全面验证的信息与文件记录通用要求,其中针对物料入库的相关要求,不适用于农场、种植园及物料来源点。
核心管控范畴分为两大类:信息要求,重点针对自我声明和可持续性声明的填报、传递、核验、更正全流程规则;文件记录要求,聚焦可追溯性、数量台账相关的记录与文件,此类记录与文件必须完整、实时更新,且在获认证供应链主体经营场所可随时调取查阅,全程配合审核。

8.3.1 通用要求

企业必须分别为所有可持续物料的入库与出库环节,单独留存以下全套记录,实现物料流与文件流同步闭环:可持续产品供应商及接收方的名称与地址清单;与相关分包商/服务提供商、可持续产品供应商及接收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所有可持续物料入库与出库对应的可持续性声明、地磅单、提单或其他相关佐证文件;可持续与非可持续物料分开登记的数量台账,以及(如适用)物料平衡计算记录;若单独进行温室气体(GHG)计算,需留存温室气体计算结果本身,以及计算所用的全部原始输入数据。
可追溯性、数量台账、物料平衡(如适用)及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记录与文件,必须保持实时最新状态,且在审核过程中需完全向审核员开放查阅权限,不得拒绝、隐瞒、遗漏。若企业在审核时,同时持有其他同范围可持续性认证体系的认证,或在审核前十二个月内曾获得该类认证,则需向审核员提供其他认证相关信息,包括认证体系名称及认证范围(参见ISCC 201《体系基础》),同时提交对应所有数量台账及物料平衡计算记录。
此项要求对于验证可持续物料无重复核算、多重核算至关重要(详见第9.2章),同时有效降低“体系切换规避审核”风险,即杜绝经营主体通过切换至其他认证体系,规避再认证、逃避原认证体系下相关要求及交易检查的行为。若企业使用可持续性及可追溯性数据库,则需向审核员提供所有数据入库与出库的完整传输记录。

8.3.2 可持续性声明通用要求

物料的可持续性信息通过可持续性声明沿供应链逐环节传递,一份可持续性声明始终对应唯一特定批次的物料,且需精准涵盖该批次交付物料中的可持续物料数量。可持续性声明与对应实物交付之间的关联规则,取决于所采用的监管链方案:若为隔离式交付,可持续性声明中的信息需与实际交付的产品完全一致;若可追溯性基于物料平衡,则可持续性声明中的信息无需与实际交付的产品完全一致,但至少需体现实际交付产品所属的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按相似的物理或化学特性、热值和/或转化系数统一界定(例如:大豆与油菜籽属于不同产品类别),严禁跨类别标注,不得为实际交付的油菜籽出具标注为大豆的可持续性声明。化石燃料与生物燃料属于不同产品类别;即使可持续可再生燃料、生物燃料与化石燃料具有相似的化学特性,化石燃料也不得被视为某一特定产品类别中的非可持续物料。

认证有效性要求

可持续物料供应商必须在可持续物料发运当日持有有效认证证书;若发运日期与可持续性声明出具日期不一致,则供应商在声明出具当日也必须持有有效认证证书,可持续性声明严禁在证书有效期外出具。可持续物料接收方有义务全面验证:供应商在可持续物料发运当日及可持续性声明出具当日,均持有有效的ISCC认证证书,若供应商在上述任一日期无有效证书,接收方不得接受该份可持续性声明。
所有有效、暂停及撤销的ISCC认证证书均可在ISCC官网查询;如有任何不确定之处,经营主体必须联系ISCC官方进行确认。此外,仅当接收方自身持有有效认证证书时,方可接收可持续物料(首次收集点及收集点的豁免情形详见第8.4章)。

声明审核与信任保护

可持续性声明接收方必须全面检查声明是否包含本标准要求的所有相关信息,且信息内容前后一致、无矛盾。对于明显缺失信息、包含错误信息或信息不一致的可持续性声明,接收方不得接受,此种情况下应要求可持续性声明出具方(供应商)提供更正后的合规文件。通常情况下,可持续性声明接收方可信任从获认证供应商处获取的数据真实性;若接收方已履行全部应尽职责,即验证供应商证书有效性,并按要求检查入库可持续性声明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则入库可持续性声明中提供的信息可享受“信任保护”。

声明的撤销与更正

若可持续性声明中存在错误信息,出具方(供应商)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撤销或更正该声明:接收方尚未使用(即尚未转发)该错误声明;接收方已撤销或更正物料平衡中对应的相关信息。可持续性声明出具方需以书面形式,将撤销或更正一份或多份特定可持续性声明的意向,通知接收方、双方各自的认证机构(CB)及ISCC官方。
接收方的认证机构需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供应商的认证机构及ISCC确认已收到该请求并完成相关记录,之后供应商方可出具更正后的可持续性声明。供应商的认证机构需在对供应商的审核过程中,将“向接收方提供错误数据”记录为不符合项;在接收方的下一次例行审核中,其认证机构需验证接收方是否已在物料平衡中撤销或更正对应的可持续性声明。若供应商和/或接收方在下一次审核时更换认证机构,则需及时通知新委托的认证机构,确保相关交易在下次例行审核中被纳入检查范围。

可持续物料退货处理

可持续物料退货可通过以下两种合规方式处理:方式一,产品原定接收方不接受不合格货物,货物退回供应商,若此时可持续性声明已出具且在30天期限内,供应商可在其台账中重新登记该批货物,但需留存全套拒收相关记录,且该记录需可被审核员验证;方式二,货物退回后,客户(原接收方)向供应商出具一份可持续性声明,此种情况下,供应商需已在其台账中核销该批货物的出库数量,之后可根据新的可持续性声明中的信息,重新登记该批退回货物的入库。

其他补充要求

在报告原材料类型时,需严格采用ISCC物料清单中的相关定义(详见ISCC EU体系文件201《体系基础》中的定义清单)。可持续性特征信息的及时出具与接收,对数量台账的记录及验证至关重要,因此供应商应在可持续物料实际发运后30天内出具可持续性声明。
可对多批次物料交付汇总出具一份可持续性声明,但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所有物料具有完全相同的可持续性特征;所有交付的周期不超过一个月,且需在可持续性声明中明确完整的交付周期;每一批单独交付需有地磅单或类似文件记录,以便验证总交付量及各批次交付日期;交付周期内,物料的供应地点与接收地点不得变更。严禁为同一批次物料出具多份可持续性声明。可持续性声明必须包含本文件规定的所有信息,但对声明的格式或版式无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可自行制定包含所有必填可持续性信息的交货单模板,也可在现有交货文件(如提单)后附加包含必填可持续性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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