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咨询-认证组织如何践行劳动正义之童工与歧视等问题对策

发布时间: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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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童工
B2.2a 认证组织应遵守以下规定:
i. 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
ii. 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iii. 其他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
iv. 且不得雇佣未满 15 岁的人员,以上各项规定中以要求年龄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当地最低年龄法律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情况规定为 14 岁,那么这个较低的年龄标准可以适用。
B2.2b 认证组织不得招募童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削儿童。如果发现有儿童直接或间接为认证组织工作,认证组织应寻求一个周全且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
B2.2c 认证组织不得雇佣未满 18 岁的青年工人在夜间工作,或让他们在危害其健康、安全、道德操守,和 / 或损害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工作。
B2.3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
B2.3a 工人有权自由选择加入或组建工会或工人协会,并进行集体谈判,无需事先获得认证组织管理层的批准。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碍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工人也有权自由选择加入工人协会。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碍或阻止此类合法活动,也不得营造不利于工会和工人协会组建的氛围。
B2.3b 在法律限制或禁止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的情况下,认证组织应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不妨碍其他形式的独立、自由的工人代表和谈判机制。
B2.3c 认证组织不得根据国际劳工标准,因工人代表或工会会员的工会成员身份、隶属关系或其合法的工会活动而对他们进行歧视或施以其他惩罚。
B2.3d 认证组织应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履行其代表职责。
B2.4 歧视、骚扰和虐待
B2.4a 认证组织应在招聘、薪酬、培训机会、晋升、解雇或退休等方面尊重平等机会。
B2.4b 认证组织不得在就业方面(包括招聘、录用、培训、工作条件、工作分配、薪酬、福利、晋升、纪律处分、解雇或退休)基于性别、年龄、宗教、婚姻状况、种族、种姓、社会背景、疾病、残疾、怀孕、民族和国籍、国籍、工人组织(包括工会)成员身份、政治派别、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进行歧视、支持或容忍此类歧视行为。
B2.4c 认证组织应尊重和维护所有工人的尊严。
B2.4d 认证组织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来确定所有的雇佣条款和条件,而不是基于个人特征或信仰。
B2.4e 认证组织不得实施或容忍任何形式的欺凌、骚扰或虐待行为。这应包括禁止身体和心理上的惩戒措施。
B2.4f 认证组织应制定书面的纪律处分程序,并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工人进行解释。所有的纪律处分行动都应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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