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PA GLP认证咨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 管理办法-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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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核查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核查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内容。申请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2.核查中心认为申请资料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不再要求申请机构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请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核结论并说明理由,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3.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核查中心在20日内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4.核查中心应当提前5日将现场检查安排通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至5日,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

 

       6.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GLP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检查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7.检查员和检查专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保密协议。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对被检查机构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保密。

 

       8.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GL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9.申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10.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示授权证明文件,通报检查人员组成,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日程安排。

 

      11.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GLP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GLP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由核查中心制定。

 

      12.对申请机构申请的每个试验项目,检查组应当选取至少一项研究进行检查。

     13.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撰写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评议期间,申请机构人员应当回避。

 

     14.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反馈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

 

     15.申请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反馈的情况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结合核实情况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检查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16.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检查组、观察员、申请机构各执一份。申请机构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注明。申请机构应当就拒绝签字盖章情况另行书面说明,由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交检查组。

 

      17.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签名。

 

      18.现场检查结束后,除需提交核查中心的支持性证据材料,检查组应当将其他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19.现场检查结束后5日内,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核查中心。

 

       20.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申请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通过GLP认证,按照不予批准办理。申请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核查中心。

 

       21.核查中心结合申请机构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2.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后20日内完成综合评定,作出审核结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综合评定时限可以延长10日。 

 

      23.核查中心建立药物GLP认证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就拟要求补充资料、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不予批准的审核结论等,与申请机构进行沟通。

 

      24.核查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组织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等工作。申请机构补充资料、反馈情况、进行整改的时间,不纳入核查中心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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